校园节能降耗巡查通报(第3期)

作者:发布时间:2024-04-23浏览次数:10


2024年4月19日22时,后勤服务中心对教学楼、行政楼、物理实验楼、综合实验楼、艺术楼、闵惠芬艺术中心等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了节电节水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楼号

房间号

使用单位

相关情况

处理措施

1#教学楼

407

网络工程学院

灯未关

 

3#教学楼

206

数学与统计学院

灯未关

 

4#教学楼

305、403

经济与管理学院

灯未关

 

8#教学楼

311、308

物理与电信工程学院

灯未关

 

图书馆

540

图书馆办公室

灯未关

 

大学生创业中心

403

就业创业活动室

灯未关

 

艺术楼

1楼大厅

设计学院展厅

灯未关

 

218、220

美术学院、动画教研室

灯未关

 

2号综合实验楼

404、405、407、410

新闻与传媒学院

灯未关

 

生化楼

B102

化工学院

灯未关

 

 

二、相关说明

1.《金沙6165总站线路检测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试行)》(院政发〈2024〉31号)4月19日正式下发,各单位要组织学习宣传水电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水用电常识。各单位新增用水用电设备和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履行报备手续。安全用水用电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校内单位和用户进行安全用水用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用户限期整改。

2.违规用水用电处罚措施: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严禁用户私自改动供水供电管线和移动、调换学校统一安装的计量表具;严禁用户改造、损坏计量装置;严禁用户私自从室内往外为他人接电。违反以上规定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5000元罚款,直至取消其用水用电资格。若造成火灾等安全用水用电事故,由违章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十九条未办理接水接电手续或私自接水接电者,一经发现,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计费方式补缴3倍水电费。若发现私自改动计量表具的,按第十七条执行,并追究施工监管单位管理责任。

第九章二十五条规定,凡在规定时间外,私自使用空调的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征收惩罚性电费(200元/次)。被通报三次(含)以上的单位将禁止使用空调一个供能季拒绝整改的后勤服务中心有权拆除空调,并上报学校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长明灯、长流水、用电设备不关机、用自来水洗车等现象进行通报,并对所在单位征收惩罚性水电费(50元/次)。被通报三次(含)以上的单位,后勤服务中心有权拆除有关用电用水设备,并上报学校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办公用房、教学楼、实验室、仓库、机房、活动室、体育场馆、音乐厅、展览馆、消防控制室、地下车库等,如有违规用水用电的,一经查实,全校通报,立即断水断电,并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处罚。

3.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增强节能意识,防止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灯灭水关,共同建设绿色低碳校园。

                            后勤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3日